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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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价管〔2018〕17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同时,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天然气发电厂和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一般非居民用户的销售基准价格提高0.10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均提高0.20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后
漕泾热电 2.47
天然气发电厂 2.47
化学工业区 2.72
一般非居民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3.20
120-500万立方米 3.68
120万立方米以下 3.85

  二、切实执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季节性差价政策对需求的调节作用,保障供应,原则上,本市所有非居民用户均应实行季节性差价,即: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4月1日至11月30日,销售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元。天然气发电厂不实行季节性差价。

  对于签订可调峰或可中断合同的非居民用户,供需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优惠价格。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8年12月10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相关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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