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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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4〕100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为引领,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巩固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实施意见坚持“长效管理、水质为重,河长负责、水岸联动,公共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

  二、河湖维修养护的内容

  本市河湖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三、职责分工

  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落实河长湖长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尽其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河湖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管理,并受市水务局委托,对其辖区内市管河湖实施管理。对于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管河道的养护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镇(乡)管河湖、村级河道的管理,并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资金政策和使用范围

  本市河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补贴政策。

  市管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它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为:区管河湖11万元/公里•年,镇(乡)管河湖4.5万元/公里•年,村级河道2.5万元/公里•年。(新标准从2019年开始执行,补助标准增加部分分三年到位。)

  河湖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巡查监测。依据管理需求开展巡查监测,包括河湖巡查、堤防护岸监测、水位及河床监测、水质监测等。

  (二)水域保洁。包括水面及坡面垃圾的清除,硬质护岸迎水面冲洗。

  (三)绿化养护。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补种、品质提升,浮床的维护等

  (四)设施养护。包括陆域保洁、堤防护岸维修养护、防汛通道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拦截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等。

  (五)水质维护。包括对已完成生态治理且水质已经达标河湖的日常水质维护,曝气装置等设施的维护等。

  (六)河床修护。包括对易冲刷河段的河床保护和河床内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的清除。包括实施镇村级河道轮疏、轮疏底泥的检测等。

  五、管理要求

  (一)计划编报

  区水务局(建委)、区财政局应根据辖区内河湖维修养护的实际需要,根据《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科学测算河湖管理养护资金,编制河湖设施管理养护预算文件,制定下达河湖维修养护和轮疏年度计划,并报市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

  1.区水务局(建委)和各镇(乡)政府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有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养护设备自有率,择优选择河湖维修养护作业企业。

  2.河湖管理养护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落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养护范围、内容、标准、进度、考核监督、奖惩、资金结算等内容。

  (三)监督考核

  1.区水务局(建委)、区财政局应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加强河湖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处置、通报的工作制度,组织年度维修养护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政府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2.区水务局应加强轮疏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轮疏前、后的河道断面进行抽测,抽测结果应作为轮疏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3.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市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区河湖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各区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4.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建立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资金管理

  1.区水务局(建委)、区财政局应根据河湖维修养护的实际需求,落实区级河湖维修养护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推进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当年资金,当年使用完毕”。

  2.市级河湖维修养护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河湖维修养护计划下达后,各区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养护合同下拨至维修养护作业企业,确保河湖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3.河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各区年终应在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审计名单中选择单位,对本区的年度河湖维修养护资金进行审计。

  4.各级水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湖管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河湖管理养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2014年10月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4〕1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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