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原《关于下发<关于做好出具“来沪从业护工灵活就业证明”工作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13〕024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
2.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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