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市体育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5名,其中法学专家2名、专职执业律师3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市体育局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体育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协助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参与重大涉及法律事务(包括重大合同、重要政府采购、重大资金使用等)的办理、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五)参与市体育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办理,受市体育局委托代理相关案件;
(六)参与市体育局法律风险评估,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提供法律专业支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
(七)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八)协助市体育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讲座、课题调研等工作;
(九)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四)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精通立法工作;
(五)专职执业律师应当熟悉体育领域情况,在本市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有体育行政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历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选聘组织
市体育局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由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司法局、市律协相关人员组成。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9年3月29日起至4月12日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自愿报名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1.有意愿报名者请在市体育局网站(http://tyj.sh.gov.cn/)下载《上海市体育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如已从单位退休,请附说明性材料。
2.报名者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名者在报名期限内,将前述报名材料,邮寄至: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邮编:200003。报名咨询电话:021—63279196,联系人:孙莉、俞剑。
五、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1.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按照本公告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选聘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聘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体育局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附件:
市体育局法律顾问报名表
上海市体育局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体育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
| 姓名 | 国籍 | 性别 | 一寸证件照 |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 出生日期 | 职务 | 职称 |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 在本市行政机关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情况 | 有□,包括:;无□ | ||||||
| 教育经历(大学填起) | 起止时间 | 毕业院校 | 学历/学位 | 所学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获得最高职称情况(法学专家填写) | 获得时间 | ||||||
| 评定职称时所在院校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专职执业律师填写) | 获得时间 | ||||||
| 执业证号 | (需提供复印件) | ||||||
| 主要研究领域/业务专长 | (最多可以填写6项) | ||||||
| 代表性著作、论文,代理重大案件及法律事务情况 | (最多可以填写5项) | ||||||
| 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情况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主要社会兼职情况 | 是否是人大代表 | 是□[全国□市级□区(县)级□]否□ | |||||
| 是否是政协委员 | 是□[全国□市级□区(县)级□]否□ | ||||||
| 其他 | |||||||
| 受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情况 | (如无此情况,请注明“无”) | ||||||
| 本人申请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优势 | |||||||
| 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属实。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所在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