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管理处、市供水管理处、市水务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全面规范和加强本市取用水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关于同步开展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太管水政〔2019〕54号)要求,市水务局决定开展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现将《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4月26日
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关于同步开展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太管水政〔2019〕5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通过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本市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成本市取水工程(设施)建库立档和“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制作,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水资源管理精细化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统筹推进。本次核查登记工作以行政区为单元实施,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核查登记技术要求,保证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基础信息不缺不错,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和取水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基础信息成果审核,确保核查登记成果质量。
(三)全面核查,规范管理。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核查登记,按照持证取水、按证取水全覆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分类处置,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四)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核查促整改提升,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供水,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和信用惩戒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信息支撑,科学高效。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和结合已有相关成果的运用,提高核查登记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六)注重宣传,强化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核查登记宣传工作,提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三、核查登记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核查登记范围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范围为全市共16个区。
(二)核查登记对象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对象为核查登记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等。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余取水工程(设施)均应列为本次核查登记对象。
(三)核查登记内容
1.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2.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
3.已建、在建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4.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取水计划管理、水资源费(税)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
5.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对象核查
全面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以区级行政区为单元组织开展系统排查,主要掌握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工程(设施)名称及类型、工程(设施)建设及运行状态、取水许可证申领情况以及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地理坐标等基本情况,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上报市级汇总单位审核、入库。
(二)登记入库
根据核查对象名录,各区组织本行政区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次核查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项目及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工程(设施)特性指标、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名称及类型、现状取用水规模、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取水计量监测及在线监控情况等基础信息,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级汇总单位审核、入库;汇总单位组织开展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建库立档和“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制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整改提升
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存在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市水务局将组织开展问题整改督导检查,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组织实施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内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准备工作,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2.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对象核查工作,形成对象名录。
3.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
4.负责开展本行区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工作。
5.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内核查登记工作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提升。
(二)市水务局相关单位(部门)
1.局水资源管理处
(1)制定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本次核查登记工作和成果上报。
(3)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并对各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2.局行政服务中心
(1)参加流域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督促各区按照进度要求完成核查登记工作。
(3)负责汇总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
(4)组织对各区上报成果的审核入库和本市核查登记数据汇总、上报和编制工作总结报告。
3.市供水管理处
(1)负责复核各区上报对象名录中有关泵站和水井等取水工程(设施),并负责现场抽查工作。
(2)指导各区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提升。
4.市水利管理处
(1)负责复核各区上报对象名录中有关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工程(设施),并负责现场抽查工作。
(2)指导各区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提升。
5.局执法总队
(1)责令无证取水单位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对逾期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组织开展违法取水执法检查,指导各区水务执法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并汇总全市相关取水执法检查情况。
6.市水务信息中心
(1)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信息化支持与技术培训。
(2)负责与流域机构开展核查登记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3)负责完成数据建库立档和“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制作,整合上海市水资源普查信息,纳入本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六、时间节点
按照“先核查、后登记、再整改提升”的总体安排,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分为部署启动、核查登记、整改提升三个阶段,从2019年3月开始,至2020年6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3月)
市水务局编制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方案,启动本市核查登记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制度。
(二)核查和登记阶段(2019年4月-12月)(下同,所有波浪线改为短横线)
各区按照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
1.对象核查阶段(2019年4月~6月)
2019年4月,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印发通知通告,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自主登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http://hc.cjw.cn)”,按要求填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并于4月底前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
2019年4月~5月,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可参考全国取水许可台账成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有关部门项目名录等,采用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对权属不清晰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取水口跨行政区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
2019年5月31日前,各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复核并下载本行政区《核查对象名录》,填写最后一栏信息,加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水务局。
2019年6月,市水务局对各区盖章上报的核查对象名录,通过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上海市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核查对象名录》,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长江委和太湖局。
2.登记入库阶段(2019年7月~12月)
2019年7月~12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针对未报废的已建取水工程(设施),分别组织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审核及入库工作。
(1)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2019年7月~8月,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工作,通知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按要求填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予以审核,并填写《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内业审核表》(以下简称《内业审核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
(2)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2019年7月~9月,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印发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责令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核查登记系统,主动按要求填报《登记表》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取水口跨区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逾期不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填报,并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确保登记信息质量,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并向市水务局上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将组织开展现场抽查。
(3)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汇总上报。2019年9月~10月中旬,按照区、市顺序,分级完成登记信息汇总上报工作。9月20日前,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级审核后,在核查登记系统中汇总本行政区的已发证、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形成《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全市取水工程(设施)《登记表》《汇总表》在核查登记系统中提交,同时将盖章确认的《统计表》报送长江委和太湖局。
(4)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2019年10月中旬~11月,配合长江委和太湖局完成对本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现场抽查检查。
(5)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2019年12月,市水务局组织完成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的建库立档和“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制作,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统计成果,并全面总结核查登记工作。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1月~6月)
2020年1月~6月,市水务局针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严格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类做好整改工作。2020年1月底前,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并报送水利部和长江委、太湖局。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七、主要成果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主要成果包括:
(一)报告成果:市、各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报告。
(二)数据成果: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分区域、分类型统计成果。
(三)信息平台: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核查登记平台,“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成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核查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推进联络机制,各区于每月25日前将《核查登记工作进展推进情况表》报市水务局。
(二)加强监督考核。核查登记工作为水资源管理领域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区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将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登记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做好技术要求的准确传达和严格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高认识,主动登录有关系统并填报基础信息,并配合管理单位完成核查登记工作。
九、其他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2019年3月底之前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2019年3月底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将与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等管理系统相关联,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