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区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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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

  为做好本市机构改革期间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衔接,现将《关于本市区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联系人:姚毅敏,联系电话:24029164,18918889644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1日

关于本市区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机构改革期间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序衔接,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行政罚没款代收代缴业务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以及区司法局行政行为数据填报等的衔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各区机构改革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区司法局和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按职责开展账户、代码、执法证的更新、注销工作。其中,账户的更新工作应当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过渡期内,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为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申领或者换领执法证的,在新执法证发放前,原有效执法证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将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账户、代码的新增、变更(调整)、注销申请,分批、定期上报市司法局。

  第五条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新增的,该单位所在区的司法局应当向市司法局及时提交新增账户申请书、机构成立文件、执法依据等材料,由市司法局在上海市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新增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开设账户。

  新增区级行政执法单位需要新增代码的,由区司法局在其账户开设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六条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所在区的司法局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的,为其变更账户。

  区司法局应当在区行政执法单位账户变更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市司法局提交调整代码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注销代码申请:

  (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

  (二)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不再承担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款项职责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接其职能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在完成转隶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及人员信息转移以及注销代码后,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所在的区司法局提交注销账户申请。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的,办理注销账户。

  第九条 因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原因,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换证的,其所在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换证。

  转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办理,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因职能划转等原因,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转隶到承接单位的,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转隶并入编后,通过信息平台中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执法人员转移功能,完成执法证及人员信息的转移。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全部转隶到承接单位,并且该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接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转隶并入编后,通过信息平台中的管理系统,完成执法证及人员信息的转移;该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仍然保留的,其转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办理,按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 转隶行政执法人员原执法证及人员信息完成转移后,承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的管理系统,为其及时重新申领新执法证。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未在信息平台中开设账户的,机构改革后的衔接工作,按照本规定中新增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机构改革前,已在信息平台中开设账户的,机构改革后的衔接工作,按照本规定中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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