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集团,上实集团,滩涂造地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9〕18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本市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沪安委办〔2019〕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建质安〔2019〕165号)和局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结合我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水务海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风险预控,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升水务海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所属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安监〔2018〕323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3.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科学实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是否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等情况。
4.是否开展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以及执法规范化、信息化等情况。
(二)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重点整治工程建设中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水安监〔2018〕1693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的要求,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专项档案,重大危险源报有关部门备案等情况。
2.是否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水安监〔2017〕344号)开展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录入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等情况。
3.是否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4.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高空和临水临边作业、动火作业、施工用电、起重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审核、审查审批、备案落实等情况。
5.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关键节点,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6.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汛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检查整治任务分工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对本级负责实施的水务海洋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整治;各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负责所属水务海洋在建工程自查整改;市水务局、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根据各区、各项目法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重点整治阶段(至9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要切实组织专门力量,针对安全风险高、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严、交叉作业的工程,严格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二)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重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梳理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督察,确保整改闭合。要针对所负责在建工程常发性问题,灵活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巩固专项检查整治成果。
(三)总结完善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检查整治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的重要意义,坚守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科学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保障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突出重点部位。各单位要在检查整治过程中紧盯事故易发多发工程,突出对隧道管道、施工围堰、深基坑、高边坡、大型起重设备和塔吊、临水临边和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施工的督导检查,重点预防高处坠落、窒息和中毒、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各类坍塌、触电等事故,着力排除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三)严格执法问责。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及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对于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有关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及时总结分析。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要注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检查整治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请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于12月8日前将专项检查整治总结报告上报至市水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1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