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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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为全面实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社会化管理,根据市社保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事项名称调整:原“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为“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2.人员范围调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费待遇申领纳入此事项范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卡折。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附件:

  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

  2.“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4日

  附件1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

  根据市国资委和市人社局关于本市企业养老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便捷群众办事,5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养老人员死亡丧葬待遇申领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待遇申领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家属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至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参照企业管理的单位的养老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经办规定

  (一)经办规则

  1.办理养老人员死亡丧葬待遇申领业务的,家属可携带相关材料至任意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不受个人账户所在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管理限制,实施全市通办。

  2.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表式填报的完整性、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同时对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卡(折)进行实名校验,并出具相应的情况回执。申请材料、申报表格无需单位盖章。

  (二)经办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本市办理死亡户籍注销的无需提供)。

  2.待遇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待遇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死亡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

  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2)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复印件和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受理要素

  1.核对养老人员是否为按照企业办法申领养老金人员。

  2.受理中心在受理上述业务时,应通过RA业务经办平台“公安注销死亡信息”功能查询死亡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如下处理:

  (1)已有死亡信息且与申请人表式填报信息一致的,不再收取死亡证明复印件,并在录入“受理意见”时在“具体说明”录入该人信息,如“死亡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2)已有死亡信息但与申请人表式填报信息不一致的,经确认填报信息正确的,应收取死亡证明复印件作为办事依据;

  (3)无死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由于暂未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并收取死亡证明复印件。

  3.对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卡(折)进行实名校验。

  4.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式填报是否完整正确,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情况回执。

  三、工作要求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按照原有渠道,上报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处理。

  附件2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二、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四、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五、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已在本市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无需提供)。

  2.身份证件: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关系材料: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确定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复印件。

  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形,申领人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土葬民族材料: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2)供养亲属材料: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复印件和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六、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注:办理时间为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申办表格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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