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体总秘书处:
《上海市体育局公文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9年5月16日
上海市体育局公文处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体育局公文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结合上海体育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指的公文是指体育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本规定指的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党办)是市体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并对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 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起草公文,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写明理由,表述充分。
(五)公文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起草部门完成公文起草后,应将公文文稿统一送至办公室(党办)。
第八条 办公室(党办)对公文内容、格式、体例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九条 公文应当经局领导审批签发。
(一)签批要求。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中签署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二)市体育局向市委、市政府及国家体育总局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市政府审定发布体育法规,一般由局长签发;直属单位上报市体育局的请示、意见、报告,分别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市体育局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体育系统印发的重要公文,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可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认为需经局长审签时,应另加签注。
(四)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其他单位依次会签,会签栏内的单位级别应当对应。
(五)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向有关单位行文必须加盖体育局印章而无需经分管局领导签发的函件、报表等公文,由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签发,办公室(党办)做好用印登记。
(六)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部门负责人离沪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可签发职责范围内的公文。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办公室(党办)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审核、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标题、文号、来文单位等内容应当详细记载。
(三)拟办。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公文内容确定传阅领导及办理部门。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四)审核。对公文拟办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办理要求,应对拟办意见进行修改。
(五)承办。根据拟办意见将公文报送至局领导及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性公文应当尽快办理,每个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催办。办公室(党办)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督办。局领导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文件,由办公室(党办)负责跟踪,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反馈办理意见。
(八)办结。凡请阅知的领导及办理部门都已签阅的,视为办理完毕。
(九)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办公室(党办)和各部门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一)复核。已经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要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复核分工:
1.办公室(党办)负责以沪体、沪体党、沪体办名义印发公文的复核工作;
2.各部门负责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公文的复核工作。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党办)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在印制前由起草部门负责校对。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公文应当严格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三条 归档是指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体育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一)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工作的主要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三)需要归档的公文应按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四)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的阅读、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一般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阅读、印发传达范围。主动公开的公文按局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涉密公文严格按局相关保密文件规定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公文密级,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公文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复制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复制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应当标注份号。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制。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名称、日期。
第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拟制、收文、发文按本规定执行,归档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