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体总秘书处:
《上海市体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9年5月16日
上海市体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市体育局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体育事业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秘密是指涉及本局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市体育局保密工作以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为原则,既确保局秘密安全,又确保信息资源合规利用。
第四条 市体育局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不该说的话不说;2.不该问的事不问;3.不该看的文件材料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5.不该携带外出的保密文件资料及其介质不带;6.按照保密规定存放、管理保密文件、资料及其介质。
第五条 市体育局及其局属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体育局按照保密工作责任制等规定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保密工作分工责任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局保密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上级保密机构部署和要求研究确定落实举措,部署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各自部门或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党办)是局保密工作职能部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负责每年保密工作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局宣传教育中心(局信息中心)协助局办公室(党办)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涉密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依法设置涉密岗位,涉密人员须为局机关或下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经本单位组织部门政审,签署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 涉密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秘密;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对外提供涉及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应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获得同意,并按规定做好编号登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分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涉密人员调整,应及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涉密人员调整时,应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履行交接手续;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签定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对发生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涉密设施设备发生事故或丢失被窃等失密泄密事件,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责任人和局办公室(党办)报告,领导小组按规定依法作出请示、报告、调查和处置,并对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三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 凡规定不得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需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参加涉密会议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不得将密件带离办公室,如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且不能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 秘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定密管理按照《市体育局关于定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二十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开会、学习带回的秘密文件,一律由局办公室(党办)或本处室、本单位保密人员负责登记、整理,按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绝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3.绝密级文件在指定涉密专用设备上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报废的涉密文件和设备不得自行处理,应交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密文件资料印发等事项需要使用市体育局党组、市体育局印章的,按《市体育局印章管理办法》执行,事先由领导小组责任人签发,局办公室(党办)专人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不得以本处室、本单位的印章印发上级和局定密材料。
第七章 密码设备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密码设备使用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密码设备的配发、使用、管理情况必须登记清楚、流向清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密码设备绝对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密码使用人员严禁使用密码设备,要严格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未经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使用、转让。
第二十九条 安装密码设备的工作场所应确保安全,便于工作,并安装防盗门窗及报警装置,密码设备须放置在专用铁柜内。如变更密码设备工作场所,须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后,由密码管理部门实施搬迁,严禁自行搬移、拆装和更换密码设备。
第三十条 密码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指定专人负责。如需送密码管理部门维修,应由两人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密码设备使用或管理人员)乘专车递送。
第三十一条 密码设备的交接应在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密码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得公开报道,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密码设备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未经密码管理部门同意,密码业务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访、拍照、录音、录像或工作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密码设备及其有关文件、附件、资料等,如发生丢失或有失泄密迹象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同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和密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学习和管理,局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相互借用。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以及局属单位对涉密设施设备采购,须由局宣传教育中心(局信息中心)依据上级规定清单,严格进行把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党办)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