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静安区、普陀区等七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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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普陀区、宝山区、浦东新区、黄浦区、金山区、崇明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28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9〕1号)有关要求,本市静安、普陀、宝山、浦东、黄浦、金山和崇明七区纳入2019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范围。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我委将于9月上旬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现将复审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认真做好先进单位复审各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基层中医药工作机制,推进中医药优质资源下沉、中医药参与家庭医生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推动本区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在工作中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杨洋,电话:23117926)。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复审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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