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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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3号)、《关于做好2019年专项捕捞和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农渔资环便〔2019〕185号)有关要求,决定2019年以伏休期间海蜇专项(特许)捕捞作为我市限额捕捞试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蜇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根据本通知和《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限额捕捞试点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限额捕捞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二)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请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各区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申报专项捕捞,市渔政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对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各区应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作业方式、网具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的监管,按照“依港管船”要求强化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开展水上一线巡航执法检查。同时各区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实行定点卸货,安排渔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管控,配合科研单位对渔船渔获物数量进行统计。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捕捞限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渔政处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梳理限额捕捞管理相关工作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渔政处。市渔政处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捕捞总结于8月底前报我委渔业管理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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