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字号:

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8〕412号)第五条“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在用足用好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的前提下,帮扶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且受援区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不低于1:1”做如下补充说明: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用足用好捐赠资金且区级财政资金与帮扶资金比例不低于1:1的情况下,鼓励区级加大投入力度,市级不再对帮扶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做明确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