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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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税〔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票据管理,现就2018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购买证》的市属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属执收单位”)。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执收单位《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登记购买证》中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机构、票据管理相关人员等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四、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附件1);应当销毁票据的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2);《2019年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量计划表》(附件3)。

  (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下: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三楼308室、309室

  联系电话:6377971763185500*1347(308室)

  63185500*1329(309室)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购买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式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沪财税〔2018〕62号)(附件4)文件为准;目录公布以后发生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调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收付中心另行通知。

  (四)各区属执收单位的《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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