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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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本市机构改革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依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家信访局下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以及我局下发的《关于落实绿化市容(林业)领域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通知》(沪绿容办〔2016〕26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组织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绿化市容行业信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明确要求,耐心疏导

  各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按照国家信访局下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要求,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等,且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既有法定途径解决的,要加强说服劝导,确保依法依规。

  三、分类办理,规范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数量集中、问题突出的信访事项,明确法定途径,根据局下发的《关于落实绿化市容(林业)领域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单位在积极推进依法分类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同时,要注重对信访人的宣传与引导,减少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推进过程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局信访办。

  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信访诉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根据国家信访局及市委、市政府信访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要求,结合绿容(林业)领域实际,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动绿容(林业)领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现明确以下七类处理清单:

  一、申请行政许可类

  办理程序:向绿化市容(林业)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

  二、申请其他行政业务类

  办理程序:向绿化市容(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职责范围内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行政业务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举报投诉类

  办理程序:举报违反绿化森林防护、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诉求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

  四、检举控告类

  办理程序:检举控告绿化市容(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法定途径:纪检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绿化市容部门(林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

  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六、复议诉讼类

  办理程序: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引导申请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定途径:司法机关及绿容(林业)系统复议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七、咨询类

  办理程序:咨询绿化市容部门(林业)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业务办理程序或者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按照业务咨询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相关业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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