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0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非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可会同工商联、企业联合会、本市总部经济促进中心等单位,结合各自区域发展特点,综合评价企业情况,组织发动申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张轶佶
电话:23110632
传真:62751156
邮箱:traszyj@126.com
附件: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3.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申报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 企业名称(盖章):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注册地址: | ||
|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 | ||
| 申报类别: | □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名称: | |
| 申报指标: | 注册成立时间: 年 月 上年末资产总额:亿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亿元 分支机构数量:个 | |
| 其他指标: | 上年度纳税总额:万元 员工人数:人 | |
| 企业所获荣誉: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内容、运作模式、行业地位、创新亮点等): | ||
| 联系人: | 职务: | |
| 电话: | 邮箱: | |
| 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已经完全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递交认定机关的所有文件真实、有效、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填写的信息与真实内容完全一致,各投资者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
3、申请人接受认定机关检查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的,认定机关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对已认定的,认定机关可取消总部资格。
4、以上如有不实或欺骗审批机关的行为,申请人(包括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
| 序号 | 所属区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申报类别 | 注册成立时间 | 上年末资产总额(亿元) | 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 | 分支机构数量(个) | 上年度纳税总额(万元) | 员工人数(人) | 联系人 | 电话 |
注:此表需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