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市总工会“《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等事项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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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为深化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落实“全市通办”和“一网通办”工作要求,根据市总工会申请,经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将对市总工会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事项进行如下调整:

  一、事项变更

  自6月1日起,“《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和“《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事项功能调整。

  1.“《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事项设“参保代扣款申请、维护”、“参保代扣款撤销”共2个功能。

  2.“《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事项功能调整为7个:“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家庭病床给付受理”、“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直接给付信息维护”、“直接给付撤销”和“给付单补打印”。

  二、事项退出

  自6月1日起,“《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意外伤害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女职工特种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特种重病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从业伤残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共5个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三、事项新增

  1.自6月1日起,“《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共3个事项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服务中心。

  2.自7月1日起,“《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共3个事项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服务中心。其中,“《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设“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家庭病床给付受理”、“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和“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共4个功能。相关办事指南另行下发。

  本次新增事项“全市通办”模式均为“直接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均为“原件预审”。以上事项调整清单详情见附件1。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指导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相关操作指南另行下发。

  附件:

  1.市总工会事项清单

  2.市总工会事项办事指南(1—6)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市总工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 《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6月1日退出事项
2 《意外伤害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3 《女职工特种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4 《特种重病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5 《从业伤残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
6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受理 保留事项
7 《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
8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受理
9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10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6月1日新增事项
11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12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13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7月1日新增事项
14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15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

  附件2

市总工会事项办事指南

  1.《退休住院计划》参保受理

  一、事项名称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2.《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

  一、事项名称

  《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无参保,保障期满2年后,除外责任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二)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上海医保结算单原件;

  4.上海医保减负结算单原件;

  5.出院小结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7.外地住院收据票据复印件(外地零星结算住院给付需提供);

  8.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三)家庭病床给付受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家庭病床撤床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4.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四)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本市养老金账户(黄山信用社和邮汇除外),本人的上海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存折账户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

  4.出院小结原件;

  5.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保障人死亡后申请领取现金时必须提供);

  (五)直接给付信息维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直接给付信息维护登记表》;

  3.联系人手机号码;

  4.本人银行卡(直接给付养老金账户发放失败的账号增发,限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直接给付撤销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直接给付撤销登记表》;

  (七)给付单补打印

  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申请材料所需的复印材料请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完整。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3.《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受理

  一、事项名称

  《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一)参保代扣申请、维护

  1.当年4月底之前提出的代扣款缴费申请,当年代扣有效;5月之后提出的申请,次年生效。申请人在办理完本次代扣款缴费申请手续后,以后各年都不再需要办理续保手续(未能扣到款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续保将会中断。中断后申请人将不再属于本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内,本人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2.养老金代扣款的银行必须是下列银行之一: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兴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二)参保代扣款撤销

  1.当年4月底之前提出的撤销申请,当年生效;5月之后提出的撤销申请,次年生效。

  2.申请人在办理完本次撤销代扣款缴费申请手续后,以后每年六月份都需要到服务点办理续保手续;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续保将会中断,中断后申请人将不再属于《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内。

  五、申请材料

  (一)参保代扣申请、维护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社区参保人员代扣款缴费申请表暨承诺书》;

  (二)参保代扣款撤销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社区参保人员撤销代扣款缴费申请表》。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1.免费

  2.其中养老金帐户是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申请人,需另外增加一元银行的手续费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4.《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一、事项名称

  《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14%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在职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5.《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一、事项名称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6.《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一、事项名称

  《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

  二、主管部门

  市总工会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

  四、申办条件

  1.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保障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社区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各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窗口受理,互助会审核,互助会办结,转交送达。

  七、收费标准

  缴费标准以每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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