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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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4]56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延续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申请《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二、申请延续需提供的资料
(一)《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正本;
(三)自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四年以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自查评估表》(见附件2);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六)已修订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原申请时提供的质量管理制度未作修订的不需提供);
(七)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提供所在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现场审查意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的具体要求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另行布置。
(八)其他有关资料。
各申请机构可直接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上下载《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四、逾期未申请《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的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

附件: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
2.《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自查评估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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