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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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的要求,本市医疗机构代码执行新的22位编码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作相应更新,由原来的18位更新为22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代码更新范围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编码部门和编码操作流程
根据卫生部分类代码的编码特点和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为全市医疗机构分类代码编码的唯一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代码更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的单位,我局已经统一进行了分类代码编码,各单位22位分类代码已经确定,目前本市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已经下发,少数单位尚未领取。已编码的医疗机构数据库由我局信息中心按市、区分类后按注册登记权限下发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发的数据库代码信息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码的更新,同时对照数据库信息通知尚未领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单位补领代码证。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另:《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代码证已到期的单位资料收齐交由我局信息中心审核后重新核发新证。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编码。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先,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后的顺序,结合卫生部分类编码的规则和指导意见,本市医疗机构的分类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赋予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在PDY00001-PDY99999之间)予以解决。具体操作由市卫生局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待医疗机构获得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再到接受其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代码变更。流程如下:
新设机构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代码为市卫生局信息中心编制的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医疗机构在初次执业变更或第一次校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更新正式组织机构代码。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制证软件和数据库。目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管理版》软件已支持医疗机构22位数据输入和制证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制证部门可参照使用,进行数据输入、统计、上报和许可证制作。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校验或变更登记时换发新代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部分区县换发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一定难度,可暂时在原版上填写新代码予以过渡,待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时整合有关软件功能后正式实施。
(二)关于分支机构。与现行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8位机构编码规则不同,新22位分类代码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实施独立代码编制,其代码与总院不一致。因此,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制证部门信息统计时,应自行对分支机构予以特别标注,以适应医疗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以便分类统计和管理。
(三)关于其他医疗数据库和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22位代码更新升级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相应数据库和证照逐步实施同步更新。
三、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18-2002》下载地址:http://www.moh.gov.cn/newshtml/7902.htm


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联系人:邵祯谊
联系电话:62897000*14021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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