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5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延续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申请《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二、申请延续提供的资料
(一)《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
(三)自取得《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四年以来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四)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如原申请时所提供的质量管理文件未作修订的不需再提供);
各申请机构可直接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上下载《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四、逾期未申请《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延续的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附件: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自我评估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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