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08〕3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2008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继续实施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本市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总体控制在本市普通高校2008年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并另行下发。
二、报名
1.报考对象为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8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08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2.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向市教委报批)。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3.各招生院校于5月10日、11日接受考生报名。
4.每位考生限报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考生凭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报名,各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时须核收考生的毕业证明原件。
三、考试
1. 2008年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07年的招生考试方案,即不进行全市统考,由各有关普通高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2.各招生院校原则上应要求考生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对没有证书的考生应组织相关考核工作并确定相关标准。相关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
3.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1日。
四、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于2008年4月20日前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教委上报学校2008年“专升本”招生章程(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xueshengchu@shec.edu.cn)。招生章程的基本格式见附件2。市教委于4月28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并通过市教委网站等载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亦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布。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凡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录取名单和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报送市教委统一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由招生院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经核准的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专升本”新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年度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 2008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