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等关于本市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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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产权[2010]5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本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文交所)实施试点交易。交易范围包括:1、本市(包括区县)宣传文化系统下属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2、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属于《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产业规定情形的(见附件)。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形成的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 文交所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组织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三、 在文交所完成的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由文交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凭此凭证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对文交所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有关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目录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市产管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

(以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为准)

限制投资产业目录

一、广播电视

1、节目制作

非公有资本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不得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制作发行业务。

2、视频点播

应以国产节目为主,不得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电影

1、电影制作

(1)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

(2)与香港、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一、广播电视

l、广播电视播出

禁止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

2、广播电视传输

(1)禁止非公有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2)禁止外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3、节目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4、广播电视广告代理

不得通过广告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电台、电视台的宣传编辑业务。

二、电影

1、电影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电影制片企业。

2、电影发行

(1)外商在境内投资设立电影发行企业和院线企业。

(2)非公有资本和外资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三、演出

1、演出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外商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企业。

2、文艺表演团体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以独资的方式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3、演出经纪机构

外商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四、娱乐

1、文化娱乐场所

外商独资设立舞厅、卡拉喔凯厅、音乐茶座、音乐

餐厅、游乐场、棋牌室、台球室、电子游戏(艺)机(房)

等经营企业。

五、互联网文化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外商投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文物经营

1、文物购售、拍卖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设立文物购售、拍卖企业。

七、其他文化服务

1、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非公有资本、外资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2、文化产品物流配送

外商独资设立文化产品物流配送企业。

八、书报刊出版

1、书报刊出版

非公有资本、外资设立书报刊出版企业。

九、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

1、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

非公有资本、外资设立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2、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

十、出版物发行

外商投资设立出版物的总批发和进口企业。

十一、印刷复制

1、出版物印刷

外商独资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

2、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录加工

外商独资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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