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属单位,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了《中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已经2013年5月2日中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第一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中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研究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健康权益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委领导每年至少围绕1-2个重点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原则上每位委领导每月下基层调研应不少于4次。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卫生和计生改革发展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加强工作指导,多与一线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者和群众交流。调研时可结合调研内容听取工作汇报,要注重听真话、察实情。调研结束后,要形成反映实情、有针对性建议的调研报告。落实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2.减少陪同人员。机关各处室邀请委领导或上级部门领导出席的会议、调研、下访、检查、督导、考评等活动,应当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活动计划安排(包括时间、地点、拟邀请领导、活动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等)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提出意见后报委领导审定,避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区县、一个单位、一条线路去调研或参加活动。委领导到基层调研,一般只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随行。需要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调研活动,可安排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其中,委主要领导到区县调研,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原则上不超过5人,区县陪同调研原则上不超过3人;委分管领导到区县调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原则上不超过2人,区县1位分管同志陪同或随同调研。在调研考察期间,要求基层单位和部门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3.简化接待程序。委领导的调研活动,除与所调研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络协调外,不专门要求安排接待。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安排迎送,不专门摆放花草,不专门安排合影,不赠送纪念品。除到远郊县调研或时间较长的调研可安排工作便餐外,一般不安排用餐。参加人员较多的调研活动应安排集体乘车,且不安排小车随行。
二、精简会议活动
4.减少各类会议。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处室召开的全市专项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举办的全市性研讨会和论坛(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除外,下同)活动纳入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各承办处室每月25日前将下月拟召开的专题会议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财务处报销会议经费。未列入委专题会议计划、未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的专题会议,财务处不予报销会议经费。工作内容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须经委办公室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5.改进会议方式。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格、规模、时间,简化程序。各处室召开的全市专项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分管主任可出席会议,主任不出席,不安排区县卫生局(区县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委领导不出席的会议,不安排区县卫生局(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参加。各处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全市性大会应减少交流发言,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一般不得大批量发放纸质材料。因传达会议精神需要,会后可视情况通过电子方式提供会议材料下载。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到基层。除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表彰先进、奖励英雄模范人物等具有特殊意义的会议外,其他各类会议均不安排委领导接见代表或合影。委党委会、委务会无特殊情况,安排在周一召开。提请党委会或委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处室和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党委会和委务会的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不超过5分钟。
6.严格领导事务性活动审批。各类活动如需邀请上级部门或横向部门领导出席,均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各区县、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邀请委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均由委办公室统筹。邀请分管委领导出席活动的,一般不再邀请其他副主任同时出席。严格规范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剪彩、奠基活动、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论坛等活动。未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安排或批准,委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7.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等费用。各类会议活动所需经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不安排宴请。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或度假村等地方组织会议活动,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能在委机关或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在外召开。
三、精简文件简报
8.规范文件报送。各处室要严格按程序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报文。上报文件应按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并由主任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的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在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时写明各方意见及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除紧急、敏感事项和市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各类文件不得直接报领导个人。不得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向区县党委、政府印发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区县党委、政府报送文件信息。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其他处室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不得以处室便函形式印发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批事项意见。
9.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凡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能通过电话、传真落实工作的,不印发文件。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委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提请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要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报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简报只保留经备案的《上海卫生计生工作简报》和《情况专报》,各处室的政务信息均报办公室统一编辑上报。各委属单位和委机关各内设临时性机构至多编发1种简报(含信息、动态、专报等,下同),并将简报名称、发放范围等报委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印发。各委属单位和委机关各内设临时性机构的简报一律不得越级报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
10.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注重语言文字规范简洁,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其他参考资料、调研报告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的应有内容摘要。
11.大力推进文件简报网络传输和网上办公。委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应根据技术条件,积极探索通过网络传输。各区县、各单位上报的文件简报,技术条件允许的应通过网络传输。由委办公室牵头,大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减少纸质文件简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出访活动
12.优化外事活动安排。委领导会见外宾或出席外事活动,在坚持对等原则、合乎外交礼仪的前提下,节俭、务实、灵活安排。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国合处报外事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后,统筹安排。涉台工作由党办统筹安排。
13.统筹协调出访活动。出国(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任务。每年由国合处统一协调安排委领导出国(境)工作,由党办统筹安排赴台工作,不安排委领导同期出访。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办理邀请函。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建交国、未报准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全委出国(境)计划,报市外办核准后实施,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出访任务。委领导因公出国(境)出访人数和次数按照市外办核准的计划执行;除国合处外,处级干部两年内因公出国(境)出访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需要另行报批。因工作需要参加双跨团组出访,报名参团时,须按规定程序先报国合处审核,再报委领导审批,由国合处函复组团单位。
14.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出访时间。国合处对处室、各委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批,实行总量控制,避免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党办对处室、各委属单位年度因公赴台计划进行审批,实行总量控制,避免短期内集中前往。每次出访的人数、时间、国家(地区),均应严格按照市外办、市台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15.严格经费管理。委规财处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任务经费先行审核,同意后再由国合处逐案进行审核批准,由党办对赴台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批准。委机关公务员出国(境)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委外事经费不支持机关公务员参加一般性或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访问或参观团组。
16.简化出访安排。出访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简化迎送安排,不安排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车站迎送,不安排献花。
五、改进新闻宣传
17.进一步规范会议和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委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需要报道的,在委网站刊发新闻,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委领导的新闻报道由新闻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
18.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各类审批事项、程序、进度和结果要实行网上公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和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作用,主动服务群众,回应社会关切。
六、厉行勤俭节约
19.杜绝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制定公务接待标准,系统内公务接待就餐一般安排在委机关食堂,陪餐人员控制在3人以内,不选用高档菜肴,不得饮酒。严禁各处室、委属单位等机构之间,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20.降低后勤服务成本。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执行住房、车辆、办公设备配备等工作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落实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禁公车私用或出租出借。
21.加强对外借或返聘人员的管理。委机关各处室不得随意对外借用人员。如确因阶段性、应急性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帮助工作的,由处室向委干部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委干部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经委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委机关对外借用人员由干部人事处统一管理,借用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处室编制数的15%。借用人员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不得重复借用。如确需超过6个月的,借用处室需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七、加强督促检查
22.委机关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以上具体措施,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带头加强作风建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工作落实上。
23.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单位要严格按以上具体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详尽、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必须严格做到,凡经过努力能够做好的必须制定可操作、可落实、可检查的规定,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执行到位,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
24.各办医主体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对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单位贯彻落实以上具体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做法逐级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委办公室及时将反映的情况向委党委报告。
25.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单位要严格执行以上具体措施,坚决防止走形式、搞变通,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委办公室。委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处室、各委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委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执行具体措施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委干部人事处要将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内容。委党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每年要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报告。
26.上海市干部保健局参照以上具体措施执行。
27.以上具体措施由中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