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位委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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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学位办〔2013〕13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3〕11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3〕34号)的精神,为做好上海市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海市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的范围为地处上海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工作由其上级部门管理的单位除外)在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报送材料包括纸质部分和电子格式部分:

1.纸质部分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含名单)报我办备案。对未报送的单位,将不予进行学位授予信息电子备案。

2.电子格式部分

主要指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完成,系统登录入口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

二、本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2012版)(各单位可在“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的“系统帮助”中下载)。

三、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所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均须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同力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学位授予单位须通过同力信息平台完成此部分人员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2011年11月30日前已经参加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未纳入同力信息平台管理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其学位授予信息,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进行报送。从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所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信息均须通过同力信息平台报送。

四、为了保证学位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学位证书的填写和颁发(具体可登录“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进入“系统帮助”栏目下载《新版学位证书填写、使用注意事项》)。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的电子数据库涉及到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内容(含电子照片)的,必须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上填写的信息一致。年报提交的电子照片一律采用数码照片,不得采用扫描照片,且电子照片必须与学位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一致。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获得照片汇总后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上传。对于没有实施备案、备案信息不全(包括无电子照片的)或明显有误、学位证书填写或颁发不符合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的,将无法进行网上查询。

五、本次上海市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各单位要确保报送的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一致,因迟报、漏报、错报学位授予信息而导致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国家统计数据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后,须以单位发文的形式,向我办报送本单位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报送工作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对本单位在本学期未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不全的现象,要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七、我办将继续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措施,对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将反馈相应单位。

八、请各单位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寄送至市学位办。联系人:赵坚,杨雪;电话:23116732,23116734;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hxwb@shec.edu.cn)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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