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7〕2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的规定和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各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销售基准价格均下调0.11元/每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 调整后 | |
漕泾热电 | 2.29 | |
天然气发电厂 | 2.39 | |
化学工业区 | 2.54 | |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3.06 |
120-500万立方米 | 3.56 |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86 |
二、相关价格政策
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同时,实行季节性差价,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4月1日至11月30日每立方米降低0.1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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