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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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21〕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1年立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新发展大局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为引领,持续加强“五个中心”建设、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城市数字化转型、“五型经济”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制度有效供给

  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坚持科学立法,注重系统观念,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政府立法机构组织起草重要规章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民主立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拓宽公民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充分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健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坚持依法立法,认真落实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制定规章的权限、程序的要求,完善和优化规章的制定程序。

  三、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提质增效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中正式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由部门领导任组长的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履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督促起草部门按时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部门确实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政府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2021年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章文本草案、调研论证报告。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在今年11月底将后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对于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机构改革、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以及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规章清理等,由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送交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等材料。

  相关材料的报送,起草部门和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立法信息系统”完成。同时,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系统政务外网网址已更新为:http://10.81.72.216:888/legislation/login.do,账号及密码请联系市司法局办公室获取,联系方式240291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正式项目(27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1.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暂定名)

  2.关于加强“一网通办”法制保障的决定(暂定名)

  3.城市更新条例(暂定名)

  4.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暂定名)

  5.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区域管理条例(暂定名)

  6.数据条例(暂定名)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暂定名)

  8.慈善条例(立新废旧)

  9.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暂定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改)

  (二)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项目(17件)

  1.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

  2.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市发展改革委)

  3.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

  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市司法局)

  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无人驾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定名)(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6.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

  7.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8.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市经济信息化委)

  9.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市商务委)

  10.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11.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12.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修改)(市文化旅游局)

  1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修改)(市城管执法局)

  1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改)(市消防救援总队)

  15.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废止)(市商务委)

  16.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废止)(市商务委)

  17.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预备项目(9件)

  1.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改)(市发展改革委)

  2.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市规划资源局)

  3.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4.上海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暂定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上海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6.上海市美术馆促进和保障办法(市文化旅游局)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修改)(市应急局)

  8.上海市化妆品监督与创新发展管理办法(市药品监管局)

  9.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市气象局)

  三、调研项目(23件)

  1.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修改)(市经济信息化委)

  2.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市科委)

  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市科委)

  4.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市民政局)

  5.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6.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7.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8.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9.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11.上海市种子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

  12.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修改)(市卫生健康委)

  13.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市卫生健康委)

  14.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

  15.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市市场监管局)

  16.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7.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

  18.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市体育局)

  1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市医保局)

  20.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21.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修改)(市绿化市容局)

  22.上海市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2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修改)(市电影局)

  四、立法后评估项目(8件)

  1.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资源局)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市规划资源局)

  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交通委)

  5.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医保局)

  6.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市绿化市容局)

  7.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市房屋管理局)

  8.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市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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