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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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三大任务”“四大功能”等要求,紧抓全球经济金融变革契机,聚焦核心要素,加大开放力度,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服务保障,构建健全、创新、有活力的资产管理生态系统,促进直接投资转化,提高资金供给效率,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辐射力和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聚焦重点突破。科学谋划上海资产管理行业整体发展,优化行业布局。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探索开展。

  (二)坚持对标国际,凸显上海特色。借鉴全球成熟资产管理中心和国内其他地区有益经验,博采众长。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创新引领。

  (三)坚持夯实基础,注重塑造品牌。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培育和行业规范、自律、法治、信用等配套建设,筑牢健康发展根基。打造上海资产管理品牌,扩大行业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

  (四)坚持市场引领,加强政府服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集聚资产管理行业各类要素。持续优化政府服务,营造一流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上海基本建成资产管理领域要素集聚度高、国际化水平强、生态体系较为完备的综合性、开放型资产管理中心,打造成为亚洲资产管理的重要枢纽,迈入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城市前列。

  吸引培育十余家国内外行业领先、百余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集聚一批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型资产管理人才,成为机构和人才“集聚地”。构建市场与监管良性互动、资产管理与金融科技有机结合的创新机制,成为门类齐全、领域丰富、专业规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地”。提高金融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开放水平,打造跨境金融资源配置的中心节点,成为市场和资金“交汇地”。推动市场主体、行业自律、金融监管、政府服务等形成合力,共同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成为环境和服务“新高地”。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机构体系,丰富资产管理行业主体

  1.集聚和培育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引入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落户,吸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基金销售等资产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率先在上海独资、合资设立证券、基金、养老金管理等机构,合资设立理财公司,设立投资研究、销售运营、合规风控等平台。集聚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支持中小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种子基金,鼓励成立股权转让受让基金。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等资产管理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拓展境内外业务布局。

  2.提升专业机构服务能力。重点发展基金登记、估值核算、基金评价、货币经纪、咨询资讯等服务机构,引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研究设立专业托管机构。推动专业机构提升专业能力,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专业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3.强化资产管理机构合规经营。引导资产管理机构强化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健全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准确开展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评估,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主动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创新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4.提升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力度。丰富固定收益产品种类,加大权益类产品发行力度。在中证张江自主创新50指数基础上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联动。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打造全国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丰富商品类基金产品,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加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研发。完善家族信托产品服务标准。推动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机构和产品范围,创新养老保险、养老信托等养老金融产品。支持资产管理机构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5.拓展资产管理服务模式和领域。支持银行、基金、证券等机构申请证券基金投资顾问资格,鼓励设立投资咨询专业子公司。支持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机构与在沪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投资力度。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沪专业子公司投资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长三角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提升公益慈善基金会登记设立便利度,鼓励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6.加大绿色领域投资力度。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等证券化,引导资产管理机构配置绿色资产。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指数以及相关投资产品,开展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业务。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加强ESG产品研发。培育碳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投资者,推动其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研究气候投融资产品,将上海打造成为联接国内国际的绿色金融枢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7.深化资产管理行业数字化应用。推进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下一代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5G等数字技术的运用力度。鼓励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在沪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销售渠道、投研交易、顾问咨询、合规风控、账管估值、客户服务等领域的服务,研发支持中小资产管理机构中后台运行的通用技术产品。

  (三)发挥金融市场基础作用,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8.提升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上海金融市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多元化交易服务和风险对冲工具。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丰富人民币利率期权等产品类型。丰富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推动建立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推出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大宗商品期货期权、国债期货期权、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产品体系和服务功能,巩固上海在国际黄金市场中的地位。创设更多标准化票据产品,优化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功能,探索建设全国集中的信托产品受益权交易流转平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9.畅通资产管理投资渠道。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合作。鼓励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投资,推动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研究银行进入商品期货市场,推进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定增、网下申购等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10.推动金融市场加强国际合作。拓宽证券交易互通、基金互认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发展存托凭证业务。扩大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国际化特定品种。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鼓励金融市场加强与境外主要金融市场之间的监管互认和业务合作。

  (四)扩大行业对外开放,提升资产管理国际化水平

  11.推动开放创新率先试点。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规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等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支持在沪外资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深化“债券通”“沪港通”“沪伦通”等业务,探索建立居民跨境理财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鼓励本市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资产管理机构。

  12.深化QFLP和QDLP试点。推动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外资机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资机构参与QFLP试点。推进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资质。支持QDLP试点机构投资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债权、证券市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领域。探索推动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一个主体开展QDLP、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等业务。鼓励试点机构在本市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与试点机构开展合作。

  13.推动重点领域更高水平开放。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探索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资产管理机构跨境资金管理有效途径,研究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体系。探索资产管理机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因集团化管理需要向境外报送有关数据,畅通资产管理机构向境外获取和提供金融信息的渠道。

  (五)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培育,厚植资产管理人才沃土

  14.大力引进一流资产管理人才。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上海在国际资产管理人才从业准入、跨境履职等方面率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才经备案后,其境外从业经历视同国内从业经历。面向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招募高端人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行业紧缺人才在落户、工作许可、永久居留以及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15.积极培育各类资产管理人才。把资产管理人才列入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重点支持范围。发挥资产管理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开展专业资格培训。依托上海金融人才实践基地和培训基地,加强核心资产管理骨干培育。深化产教合作,鼓励高校开设相关课程,研究设立资产管理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培育资产管理行业基础性人才。建立资产管理行业人才数据库。

  (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优化资产管理发展环境

  16.开展资产管理行业法治信用建设。研究促进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领域政策制度对接,资产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通过合同约定选择适用境外法律。支持上海金融法院研究涉外资产管理案件审判指引,发布有关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加强资产管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金融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作用,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资产管理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市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鼓励资产管理机构与市大数据中心依规探索数据双向开放。加强行政、司法部门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

  17.加强资产管理行业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有关市、区政策扶持范围,在机构开办、人才引进、租购办公用房等方面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优化资产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变更等流程,不断提升企业开办运营便利。

  18.建设资产管理行业集聚区。构建以“一城一带一片区”为主的资产管理机构空间布局,“一城”指依托陆家嘴金融城打造全球资产管理中心核心功能区,“一带”指支持外滩金融集聚带南北延伸和纵深拓展,形成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带,“一片区”指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跨境资产管理示范区。鼓励相关区建设适宜资产管理机构成长与发展的园区、小镇等空间载体,形成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区域资产管理格局。

  19.加强资产管理行业品牌建设。支持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设立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专家咨询机制。定期发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报告,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外资产管理机构上海投资指南。开展上海资产管理机构数量类别、业务规模等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探索编制上海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指数。举办资产管理行业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内外资产管理中心城市交流。支持金融市场设立金融产品发行路演中心。推动高等院校、智库等设立资产管理研究机构。营造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保障

  将打造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纳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形成各方合力。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和政策互通互联。相关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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