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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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21〕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努力使浦东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彰显“四个自信”的实践范例,现就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作如下决定:

  一、市政府围绕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际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等的规定,依法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二、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相关市政府规章或者在有关市政府规章中作出特别规定,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在更高水平改革开放中更好发挥开路先锋和排头兵的作用。

  三、市政府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可以就所涉及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实施。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市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四、市政府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定,或者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浦东新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定。

  五、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浦东新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市政府支持浦东新区政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照程序报备实施。

  浦东新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依法提出将管理措施转化为市政府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浦东新区政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按照程序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固化。

  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法治保障需求,与浦东新区政府加强统筹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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