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沪府令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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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滇池路-天津路-贵州路-宁波路-凤阳路,南至九江路,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边支马路构成的区域。

  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在内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

  步行街区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功能定位)

  步行街区对标国际一流商业街区,彰显海派文化、体现商旅文融合,突出功能多元、业态多样、品牌丰富,打造以城市经典传承地、时尚先锋引领地、美好生活体验地、全球消费汇聚地为目标的综合型步行街区。

  第五条(示范引领)

  步行街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业态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先行先试有利于营造良好商业消费环境的改革措施。

  第六条(协调机制)

  本市依托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理职责)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文物和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管委会及办公室)

  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发展规划)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商业等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特点、建筑风貌格局等,组织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步行街区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业态发展、景观提升、交通组织和支马路发展等主要内容。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取步行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街区更新)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色风貌。

  第十一条(支马路发展)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结合支马路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支马路与步行街在空间布局上的有机联动和业态配置上的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形成支马路特色商业业态,促进步行街区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商旅文融合)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步行街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十三条(风貌和老字号文化保护)

  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字号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文物、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步行街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活化利用。

  第十四条(数字化升级)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步行街区的数字化、智慧化改造。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方面的应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购的数字场景。

  第十五条(诚信经营)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承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等活动中依法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步行街区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建立无障碍的投诉反馈机制以及创新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等方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的问题,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商户自律)

  步行街区范围内推进实施商户自律管理。

  步行街行业组织根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发挥行业组织资源优势,通过制定自律规约、业态发展导则、服务规范以及建立行业信用机制等方式,实行行业组织成员单位自我管理,构建业态提升、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步行街行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绿色低碳)

  步行街区范围内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等创建活动,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步行街区范围内相关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要求。

  鼓励在步行街区范围内推进应用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排放建筑的试点示范。

  黄浦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步行街区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作为推进步行街区绿色发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无障碍环境)

  黄浦区人民政府推进步行街区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

  第二十条(休憩设施)

  步行街范围内应当综合考虑空间、客流、交通等因素,合理设置休息座椅、坐凳等休憩设施。休憩设施的外观应当与步行街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优美环境)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外立面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予以修复。

  鼓励通过增加地面绿化面积、实施立体绿化、提高养护等级、选用特色植物品种等方式,提升步行街区绿化覆盖率,丰富四季景观色彩。

  步行街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会同步行街区办公室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区。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

  步行街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美观、整洁;鼓励设置体现区域特色、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

  黄浦区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本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时,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步行街区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明确步行街区范围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特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进入步行街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区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步行街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活动要求和保障)

  步行街区范围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相关单位进入步行街区从事影视剧摄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步行街区办公室告知摄制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景内容等事项。

  有关部门以及步行街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安全保障等提供指导。

  第二十五条(大客流应对)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建立健全大客流应对机制,加强对步行街区人群聚集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管理工作。

  步行街区范围内依法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前和期间,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步行街区人群聚集风险评估、加强现场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集成)

  步行街区范围内,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优化,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服务集成。具体推进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社会共治)

  本市加强党建引领,积极营造步行街区社会共治的氛围,推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步行街区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共治共管的步行街区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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