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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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对《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学用书及作为其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价格,是指教材印张价格(包括正文、封面和插页)和零售价格,以及与教材配套的音像材料(包括磁带、光盘)和电子材料(网络数字材料)零售价格。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本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和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本市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印张价格计算公式、教材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以及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的零售价格。

  教材印张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出版单位应在不超过此价格前提下,根据印张数量、发行费用,以及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教材零售价格。

  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的零售价格为最高价格,如有配套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的,各出版单位应在不超过此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零售价格。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应以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 制定和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

  第七条 教材价格在一定选用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当教材生产经营企业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出版单位可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出版单位提出建议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类型或品种;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现行教材价格和拟调整的教材价格相比的调价幅度,以及年度总销售额和调整后的总销售额的增减额;

  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成本费用情况;

  5.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九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张价格和印张数量、封面印张价格、插页印张价格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的增值税构成。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印张价格+插页印张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

  第十条 教材印张价格由出版环节、印刷环节和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教材的正文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出版印刷成本×(1+成本利润率)]/(1-发行费率)。

  1.成本构成

  出版环节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酬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印刷环节成本费用由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实施绿色印刷的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采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费(版权使用费)计入教材成本费用。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发行环节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发行费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

  2.利润率

  教材印张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利润率为印张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的5%。

  第十一条 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的成本由稿费、审读费、原材料、版印费、包装费、运维费、制造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二条 外省直供本市的中小学教材与本市出版的教材实行同质同价。

  循环教材印张价格可在普通教材价格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出版单位本着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国家教材用纸技术指标的有关规定,合理选择中小学教材用纸。各出版单位出版的中小学教材应当符合规定的幅面尺寸、版面标准,不得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承担本市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单位应按规定全部实施绿色印刷。

  第十五条 各出版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材价格情况,包括教材构成、开本、印张数量、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分别标明教学用书和教学材料的零售价格、印张数量等内容。

  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材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成本和价格市场变动情况。各出版单位配合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附件格式报送本单位教材价格情况。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的质量监管工作,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教材绿色印刷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学生安全高质用书。

  第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征订环节的指导监督,落实本市教材征订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

  附表:上海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信息报送表

  附表:

上海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信息报送表

  价格依据文件号:                制表日期:                                                                              单位:元

序号

书名

纸张规格

开本

正文

封面

插页

音像材料

零售价格

电子材料

备注

纸张克重

印刷色数

印张单价

印张数量

纸张克重

印刷色数

价格

覆膜/上光油

纸张克重

印刷色数

单价

数量

光盘

录音带

其它载体

























































































填表说明:

1. 配套的音像材料、电子材料只需填写相应序号、书名、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并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音像材料种类等相关情况。

2. 教材零售价格每本低于10元的,保留到0.05元(0.024元以下舍,0.025元以上进),每本高于10元的保留到0.10元(四舍五入)。

3. 循环使用教材需在备注栏内说明。

4. 出版单位应当将纸质教材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印在版权页上,配套的音像材料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印在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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