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规发〔202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凝聚“质量如金 诚信如山”质量精神,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区域发展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金山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金山区区长质量奖”和“金山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金山区区长质量奖为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金山区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额)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金山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过2个,金山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4个、金山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
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时,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先进质量管理成果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培育经费可用于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推动首席质量官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级、市级质量荣誉。已获得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市质量金奖等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金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区审定委由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审
定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审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区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定办”),区审定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评审标准等有关工作规范;
(二)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孵化;
(五)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六)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七)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八)向区审定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审定委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九)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十)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区审定办根据工作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区审定办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当届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主体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一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培育培训)
区审定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培育)
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四条(专家指导)
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推动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区审定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率处于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六)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积极推行组织质量文化,有效落实组织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申报组织具备首席质量官者优先。
第十六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个人所属的组织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率处于前列;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五章 评定表彰
第十八条(评定程序)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写《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各镇、街道、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审定办。
(二)资格审查。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区审定办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由区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列入现场评审名单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审定办可有选择地开展公众评价、陈述答辩等考评,作为综合评价的必要参考。
(六)审定公示。区审定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按得分排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区审定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候选名单、决定拟获奖名单。拟获奖名单由区审定办组织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或个人单位内部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文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人民币50万元,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人民币20万元,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人民币2万元,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应会同区审定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区审定办。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金山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区审定办。
第二十五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金山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金山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材料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经核实后由区审定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荣誉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金山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审定办报区审定委提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回访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区审定办,由区审定办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