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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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汇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2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徐汇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文件要求,推动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徐汇生态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借鉴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为持续改善本区河道生态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67公里河道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持续排查监测,动态更新排口信息。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编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持续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完成70%的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开展巡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据《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巡查整治工作。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排污口巡查工作,以已有的排污口底数为基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全区河道进行长效巡查,数据实时更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式。通过每月河道巡查,对晴天排水排口进行登记,掌握排口排水来源与去向,对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对水质异常排口进行送检化验;对季节型、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对水质较差的河段进行重点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技术溯源、人工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排口存在问题、排污口设置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排污口溯源工作,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相应属地或相关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国家分类和本市水环境管理实际,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个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2小类,将排口类型细化,针对不同类型排口采取不同整治方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污口整治指南,明确分类整治要求。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河道综合整治等统筹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三)依法取缔一批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主体: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四)清理合并一批

  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尽可能进行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具体原因和情况告知区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二)严格规范审批

  对工业排污口、市政泵站排口的设置,要严格依照法规实行审核。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审级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分工审核。对区域内特定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进行审核,征求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监管单位,应对所负责的排口登记在案,对问题排口采用多部门联合整治的方式进行整改。同时依托河长制,进行相关河道的巡查和监管,从排口到河道,同步监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四)严格环境执法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

  (五)完善信息平台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管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熟练运用信息化平台工具,对排口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各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管效率。将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巡查、长效管理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市入河(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市级、区级等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监管工作。各街镇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配合好各部门完成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单位要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层层推进,保证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坚决杜绝履职不力等问题。(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

  强化督察督导,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街镇河长制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质量控制,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各科研机构运用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研发及示范,强化排口排查的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形成“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的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区级部门及各街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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