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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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决定。目前,《办法》已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改现行《办法》

  现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长三角道路运输联防联控的新要求。2006年,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市开始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夏季禁运。实践中,由于本市周边的长三角其他省市均无此项禁运措施,易造成禁运期间满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省际道口长时间滞留;2022年8月17日,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共同签署的《长三角一体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防联控协议》(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协议》)明确提出“逐步统一三省一市危险货物运输禁限行区域和时段”,因此,本市的禁运措施有必要作相应调整。二是近年国家相继出台或修订的《长江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禁运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的审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限行等内容作出了新规定,《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三是机构改革后发生的新变化。2018年机构改革后,部分机构的职能以及名称已发生改变,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此,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要求,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趋势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对《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二、《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调整危险化学品禁运相关规定

  一是删除道路夏季禁运规定。近年来,各部门近年来推出的新管理措施可更好发挥管控作用,该规定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交通部门不断提升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和安全营运考评要求,通过视频监控和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运输全过程的监控;通过电子运单系统,强化车辆管理。公安部门不断完善通行管控措施,明确禁行区域,并在部分重点道路、区域有针对性地增加禁危措施。应急管理部门着力数字化监管,通过全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运输全链条的联合监管。根据《联防联控协议》有关构建、完善长三角一体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体系的精神和要求,《办法》修改决定明确,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和第三款:“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修改水路运输的禁止区域。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据此,《办法》修改决定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本市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市规定的禁止通过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海事、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修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信息监管规定

  2021年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实践中也建成并取代《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因此,《办法》修改决定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中获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本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要求共享至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

  (三)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办法》修改决定将第七十一条的风险抵押金制度修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此外,根据近年来本市机构改革的情况,对相关部门的名称和附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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