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绩〔2023〕16号
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目标任务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推进资金定向精准高效使用,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绩效管理。随同专项转移支付共同分配使用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对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系统、协同推进、权责匹配、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统筹组织、指导实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审核、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中期绩效评估和财政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
(二)市级主管部门。落实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推进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重点专项转移支付部门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指导和督促区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组织、指导实施本区域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对区域绩效目标和区域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加强区域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选取重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
(四)区级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参与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设定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区域或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落实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申请新设立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根据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财政可承受能力,围绕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到期拟延续或涉及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支出范围、支持对象、资金总量等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也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相关事前绩效评估可结合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到期拟延续的,还要重点关注面临的形势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立项依据是否失效或废止、实际绩效与政策目标是否差距过大等。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前加强与市财政局对接,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共同研究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评估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并可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选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是申请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必备条件。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资金分配合理、实施绩效显著的项目,应予以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资金分配合理但与其他专项存在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情况,可与其他专项整合后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不符合绩效原则、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以往实施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的项目,应不予支持。对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或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申请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定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与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方向和政策目的高度关联、突出重点。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市级主管部门在专项转移支付申请新设立、到期延续或实施重大调整时,应当设定实施期整体绩效目标,反映实施期内专项转移支付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整体绩效目标应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市级主管部门在申请专项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时,应当设定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反映专项转移支付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市级主管部门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应填写“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区域绩效目标。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应当按规定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反映该区某项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区域绩效目标由区级主管部门设定,填写“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三)项目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绩效管理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设定的特殊规定。
(一)根据整体绩效目标可以设定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的专项转移支付,市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设定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
(三)对应急救灾等紧急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可以采取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方式,用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来替代。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应从严、从高设定指标值,更好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执行的引导约束和控制作用。绩效指标主要包括:
(一)成本指标。主要反映专项转移支付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预期控制范围,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产出指标。主要反映专项转移支付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其中,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原则上均需设定。
(三)效益指标。主要反映专项转移支付预期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等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
(四)满意度指标。主要反映服务对象或政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满意度指标适用于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用于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审核,审核要遵循绩效目标与资金规模相匹配原则,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未按照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相关绩效目标审核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及时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报批。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和中期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由各区负责。区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日常绩效运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组织和指导本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并对区级主管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开展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问题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转移支付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中期绩效评估机制。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实施期中开展一次中期绩效评估,并形成中期绩效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中期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完成趋势评估。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和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完成进度,资金总量等成本指标的控制水平,以及绩效目标在有效期内完成的可能性等内容。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及执行趋势评估。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拨付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资金安全性及结转结余情况,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在有效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趋势判断等内容。
(三)专项转移支付适用性评估。包括政策依据是否依然有效,外部实施环境是否出现重大变化,专项转移支付在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需要优化调整支持内容,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是否需要修订等内容。
(四)其他需要实施中期绩效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对市级主管部门中期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巡视巡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日常预算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绩效水平较低的专项转移支付开展中期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中期绩效评估结果是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并为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自评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开展、逐级汇总的方式。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填写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自评表,对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未完成或超额完成较多的要分析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于专项转移支付年度预算安排后的次年3月底前报区级主管部门。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资金使用单位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填写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年度绩效自评表,经区财政局初审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区域绩效自评结果,并形成年度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指标分值权重和评价标准应商市财政局确定。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各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重点复核绩效自评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预算执行率是否真实、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准确等。对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区,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重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区级主管部门,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到期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整体绩效情况开展部门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如需延续实施的,原则上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内开展部门评价。部门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反映,并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财政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整改。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及分配预算资金、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信息公开与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涉密及敏感信息除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导引,并按照新要求对工作导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推进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市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2.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3.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4.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5.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6.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7.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附件1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一、评估概况
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名称、主管部门、主要内容、立项背景依据、绩效目标、事权与支出责任、资金来源、预算分配及测算等。
二、评估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
评估专项转移支付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聚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符合主管部门职能,是否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
(二)投入经济性
评估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是否有合理明确的资金分配方法和标准,资金分配是否科学,投入成本是否合理,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在既定的政策目标下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是否采取科学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等内容。
(三)目标合理性
评估专项转移支付是否确定了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和指标设定是否与专项转移支付立项目的高度关联。
(四)方案可行性
评估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具有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是否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是否具备可持续的资金、技术、社会需求等保障条件和政策环境,是否有明确的后期退出机制,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有效落实,不确定因素和相关风险是否可控等内容。
(五)筹资合规性
评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财政支持保障范围,是否符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是否与现有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存在交叉重叠或相近,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是否符合区级财政承受能力,是否依据不同地区财力状况分别设定分担比例等。
三、评估结论
整体事前绩效评估的总体结论,“予以支持”“与其他专项整合后支持”或“不予支持”。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主要说明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需归纳成小标题+具体内容。问题与意见一一对应,并且对每一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对建议内容进行具体解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附件
包括绩效目标申报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材料、专家组评估意见等。
附件2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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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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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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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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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实施期金额 |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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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对区转移支付 |
其中:市对区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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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资金 |
区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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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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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
实施期目标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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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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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指标1: |
经济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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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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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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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指标 |
指标1: |
社会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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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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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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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
指标1: |
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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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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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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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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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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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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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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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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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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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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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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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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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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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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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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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 |
社会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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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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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指标1: |
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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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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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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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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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指标 |
指标1: |
服务对象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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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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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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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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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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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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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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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财政部门 |
区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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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实施期金额 |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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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对区转移支付 |
其中:市对区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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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资金 |
区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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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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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
实施期目标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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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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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指标1: |
经济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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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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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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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指标 |
指标1: |
社会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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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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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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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
指标1: |
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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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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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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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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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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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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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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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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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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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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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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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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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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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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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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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 |
社会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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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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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指标1: |
生态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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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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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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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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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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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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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指标 |
指标1: |
服务对象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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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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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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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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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转移支付概况(包括政策背景、资金情况)
(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
(三)区域绩效目标情况(包括各区绩效目标下达或备案情况、区内绩效目标分解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完成趋势评估。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设定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在监控期内的完成进度,资金总量等成本指标的控制水平,以及绩效目标在有效期内完成可能性的趋势判断等内容。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及执行趋势评估。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在监控期内的分配、下达、拨付情况,区级政府实际支出情况,资金安全性及结转结余情况,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在有效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趋势判断等内容。
(三)专项转移支付适用性评估。包括政策依据是否依然有效,外部实施环境是否出现重大变化,专项转移支付在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需要优化调整支持内容,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是否需要修订等内容。
(四)其他需要实施中期绩效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
对专项转移支付是否继续执行还是调整、取消提出结论,并对政策调整、加强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绩效评价扣分情况。
附件5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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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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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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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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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分值 |
预算执行率(C=B/A*100%)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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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总额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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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对区转移支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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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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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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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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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未完成原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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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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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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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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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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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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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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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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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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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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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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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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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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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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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巡视巡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以及绩效自评扣分情况,如没有请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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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转移支付概况(包括政策背景、资金情况)
(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
(三)区域绩效目标情况(包括各区绩效目标下达或备案情况、区内绩效目标分解情况)
二、评价结论
包括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情况(绩效自评分数和等级、各区情况和等级)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情况分析(分析资金执行和管理等情况)
(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对照总体目标分析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根据三级绩效指标值,逐项分析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包括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未完成或超过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措施;区域政策执行或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六、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绩效自评工作主要经验做法、问题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绩效自评扣分情况。
附件: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7
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解释 |
决策 |
专项 立项 |
立项依据 充分性 |
专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政府与市场划分要求,是否符合市与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否与其他专项存在交叉重复,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立项依据情况 |
决策程序 规范性 |
专项申请、立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 |
||
绩效 目标 |
专项目标 合理性 |
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与实施的相符情况 |
|
绩效指标 明确性 |
绩效目标涉及的绩效指标选取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绩效指标的明细化情况 |
||
资金 投入 |
分配办法 健全性 |
市级是否制定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明确资金分配方式方法,用以反映和考核市级层面资金管理办法的健全性 |
|
分配因素 科学性 |
资金分配因素、权重系数设定和计算过程是否科学,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的科学性 |
||
分配结果 相符性 |
是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用以反映市级层面资金分配的规范性 |
||
过程 |
资金 管理 |
资金管理 机制完备性 |
是否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配套制度,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分配标准、拨付方式、拨付流程等,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管理机制完备性 |
配套资金 到位率 |
共同财政事权由区承担的实际到位配套资金与应配套到位资金的比例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专项转移支付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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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 效率 |
区级层面是否足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用以反映资金到位率与预算执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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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规范性 |
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的规范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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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实施 |
组织机构 健全性 |
负责专项执行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用以反映组织机构健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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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有效性 |
专项实施所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主体是否按要求执行,用以反映和考核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和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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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
成本管理和成本 |
经济成本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完成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经济成本节约程度 |
社会成本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完成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成本节约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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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完成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成本节约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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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 |
产出 结果 |
产出数量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实际产出数量完成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
产出质量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实际产出质量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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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时效 |
专项整体与区域实际任务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专项转移支付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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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
实施 效益 |
根据专项 特点设定 |
反映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
满意度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反映专项转移支付服务对象和受益人对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效果的满意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