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区之前执行的征地房屋补偿标准于2011年11月开始施行,为全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征地房屋补偿区域划分不尽合理、建筑面积认定标准执行不够规范、安置面积认定未严格执行区级标准、签约或腾房奖励费标准不统一等情况。为了确保今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情况,制定《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重新划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区域。《实施办法》明确按行政区域划分,即将石化街道、山阳镇、金山卫镇、朱泾镇为一类区域,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高新区为二类区域,吕巷镇、廊下镇为三类区域。
(二)适当调整三类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和安置房供应均价标准。《实施办法》对原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和安置房供应均价标准进行了调整,三类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分别为: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均为400元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区域的安置房供应均价分别为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安置房供应审核标准由“核人头”转变为“数砖头”。《实施办法》明确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补偿人以“经审核认定被拆房屋居住建筑面积+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价值调换相同价值的“征收安置建筑面积”实施安置房供应。
(四)设置均衡实物补贴,激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象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并同时明确对全部享受均衡实物补贴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补贴单价和奖励标准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明确对之前已享受房屋补偿安置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安置。《实施办法》明确在被征收补偿房屋内已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房的被补偿人,按照已享受的安置面积予以扣除后,予以审核认定。同时,对之前已享受安置面积予以扣除后小于60平方米的予以“托底保障”6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
(六)明确《补偿规定》授权区政府制订并公布的有关补助、奖励费等标准。本区征地房屋补偿所涉及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原标准不变,奖励费标准明确征收居住房屋的签约和腾房奖励费每户不超过5万元,非居住房屋的签约和腾房奖励费每户不超过10万元。
(七)明确产权房屋调换安置房装潢期补贴标准和期限。《实施办法》统一明确安置房装潢期限为3个月,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八)明确《补偿规定》授权区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实施办法》明确对利用自有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