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道运设养〔2023〕197号
各涉农区交通委(建交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沪府办发〔2022〕2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镇、示范路、精品公路的创建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沪府办发〔2022〕2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镇、示范路、精品公路的申报、评审、创建、验收、命名和已命名示范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精品公路创建范围宜为公路城镇段I等路段,或为服务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路段;示范路创建宜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创建等工作开展。
第五条 精品公路、示范路一般以整条路线进行创建,当整条路线分期分段进行创建时,其创建路段里程应不小于1km。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市道运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领和监督指导。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道路管理机构、相关镇(乡)开展示范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镇创建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示范镇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示范镇创建条件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开展有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健全,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三)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农村综合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四)农村公路管养保障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五)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请创建示范镇:
(一)近三年被市级督查、审计等活动中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或指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二)近三年农村公路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九条 示范镇创建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90分。评分时依托信息系统,对照主管部门已掌握的数据和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十条 示范镇创建宜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及“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同步实施。示范镇域范围内管养的农村公路设施量中宜有40%及以上里程达到市级“四好农村路”示范路(含精品公路)创建标准,其中通示范村农村公路必须创建示范路(含精品公路),其余农村公路路况及沿线设施良好、齐全。
第三章 精品公路、示范路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精品公路、示范路创建应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包括生态示范效应、宜居示范效应、文明示范效应、旅游示范效应,产业示范效应和智慧创新效应等。申报创建时应明确路段示范效应。
第十二条 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示范路:
(一)道路路况质量良好,相关路况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和服务设施齐全、整洁。
(三)道路路域环境优美。
第十三条 辖区内农村公路在示范路创建条件符合的前提下,进一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精品公路:
(一)路段属于城镇段——道路路况质量优秀,管养水平突出;交通安全设施和沿线其他设施设置需符合《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标准》(DG/TJ08-2067-2022)或《上海市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导则》;人行道设置标准需符合《人行道品质提升技术指南》,道路禁车柱、分隔栏、端部警示标识设置需符合《上海市城市道路禁车主、分隔栏干等分隔设施图集》、《上海市城市道路禁车主、分隔栏干等分隔设施补充参考图集》和《城市道路隔离设施端部警示标识设置指导意见》;慢行交通设置需符合《上海市慢行交通规划设计导则》、《上海市慢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技术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二)路段属于村庄段或郊野段——道路路况质量优秀,管养水平突出;交通安全设施和沿线其他设施设置需符合《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标准》(DG/TJ08-2067-2022)或《上海市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导则》;应为服务于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或重要交通枢纽、景观节点(郊野森林公园等)且路域环境优秀的路段。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十四条 示范创建原则上每年开展,创建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开展,按照创建单位(区道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区交通主管部门核查报送、系统指标评审、市评估验收和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第十五条 拟申请示范创建的单位应对照创建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以下简称“复核表”)有力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提出示范创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达标的单位作为区级推荐对象,将推荐对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道运中心。
第十七条 市道运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示范镇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确定为示范镇创建单位,创建期为1-2年。精品公路、示范路创建期为当年申报、当年创建,通过路况检测达标且现场打分评价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示范镇创建单位应在创建期内进一步总结经验,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区交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示范镇创建单位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推动其在创建期内符合标准要求,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示范镇创建期满后,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市道运中心和相关部门组成复核组,对照评分标准,对创建对象采用实地复核的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示范镇、精品公路、示范路由市道路运输局予以命名公布。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示范镇评估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检查和管理规范化检查两部分。
现场检查:通过车、步行检查,检查镇(乡)域范围内的农村公路通过提档升级和路域环境整治、如何融入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检查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
管理规范化检查:主要检查内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站、养护道班的有关内业资料文件、上墙制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复核组按复核表(附件4)框架,结合当年度重点工作、评审得分进行最终评价,验收通过符合条件的“四好农村路”示范镇。
第二十三条 精品公路、示范路创建采用路况检测和现场打分评价两种方式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 路况检测采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5210-2018)规定的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进行评价,精品公路、示范路路面行驶质量应符合下列检测标准:
(一)县道中的一级公路:每公里·车道的IRI≤3.2 m/km;县道中的其它技术等级公路:每公里·车道的IRI≤4.2 m/km;
(二)乡道、村道:每公里·车道的IRI≤4.5 m/km。
第二十五条 精品公路、示范路现场打分评价评分采用110分制,其中:基础分100分+奖励指标分10分。精品公路合格线为105分,示范路合格线为95分(现场打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5)。
第六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示范镇、精品公路和示范路实行动态管理,由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市道运中心对已命名单位、路段进行复核评估。原则上示范镇在3年内复核一次,精品公路、示范路在2年内复核一次,复核名单随创建工作通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示范镇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随同每批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结果供复核评估。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命名的精品公路、示范路的监督指导,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确保已命名精品公路、示范路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镇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镇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镇,及时报市道运中心。
第二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运中心按照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镇核查表(附件4)、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路验收打分表(附件5)对待复核对象达标情况进行打分评审。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复核。得分低于合格线的,限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得分仍未达到合格线的,由市道路运输局取消示范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2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创建。示范镇命名后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取消示范镇称号。凡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镇,2年内不得申请示范镇创建。
第三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局宜结合农村公路“以奖代补”、绩效考核等工作对示范创建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奖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落实对示范在资金激励、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镇、精品公路和示范路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设施〔2019〕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创建申报表
2.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创建方案
3.上海市精品公路/“四好农村路”示范路创建申报表
4.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创建复核表
5.上海市“四好农村路”示范路验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