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4〕1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持续精简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经2024年11月15日市卫生健康委第7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其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部门)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网通办)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 (企业备案)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 (备案资料)
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或者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七条 (备案改正)
企业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应当予以改正。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改正,对于改正后自行废止的企业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
第八条 (公开)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官网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的通知》(沪卫规〔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