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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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崇建管〔2024〕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风险防控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应急联动机构

  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3.4 工作机构

  3.5 专家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调整、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指挥协调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与评估

  6.3 征用补偿

  7 准备与支持

  7.1 队伍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备案

  8.3 应急演练

  8.4 宣传与培训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预防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乡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崇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工程。

  1.4 事故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多方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协同配合、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风险防控

  针对本区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触电、爆炸、透水、淹溺、火灾、灼烫等),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可能直接产生的后果和衍生后果,提出防范控制措施。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项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

  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视情成立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指定,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3.4 工作机构

  3.4.1 职能部门

  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动态掌握本区建设工程行业运行情况,对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处置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建设工程事故情况。

  (4)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

  (5)组织评估和修订本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6)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受损的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等工作。

  3.4.2 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3.5 专家机构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库,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4.1.1 区建设管理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完善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

  4.1.2 工程参建各方完善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险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一定区域内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如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或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物资和设备;

  (6)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事发工程主体结构、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建设工程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10”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5.1.1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即时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

  5.2.2 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指挥体系,组织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2.3 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对突发建设工程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研判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建管、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国动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 分级响应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

  5.3.2 应急响应等级

  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区政府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Ⅳ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Ⅱ级、I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5.3.3 响应级别调整

  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由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4.2 现场指挥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事故现场警戒。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进行监测。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隐患数据,及时召集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应科学、高效、有序开展人员营救。

  救治、转运事故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应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突发事故对周边人员安全造成影响时,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影响人员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5.5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

  5.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企业、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现场清理等善后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6.3 征用补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照《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崇明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7 准备与支持

  7.1 队伍保障

  区建设管理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相关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灾种和应急处置需要,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抢险救援队伍,并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2 装备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工程事故的灾种和处置特点,配备专业救援装备和器材。各相关单位负责特种救援装备和器材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顺畅。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及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信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当配备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区数据局负责协调在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7.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建设工程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区交通、水务、绿化、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建设工程事故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制定本辖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筑企业结合建设工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备案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备案。

  8.3 应急演练

  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宣传与培训

  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区建设管理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特别重大事故(I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Ⅲ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据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安全警戒;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交通管制,以及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并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护、转运,指导实施疾病预防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区政府新闻办:按照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授权,提出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意见,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应对口径、起草新闻稿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搞好媒体沟通。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为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资料以及技术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供电协调。

  区数据局:负责协调在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

  区经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做好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建设工程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建设工程事故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落实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协调住宅修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违法建筑及搭建拆除)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委:负责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周边区域公共交通车辆的改道、缩线、停驶;协同事故现场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和应急物资设备的运送。

  区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供排水企业抢修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绿化市容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民防系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侦检、评估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建设工程中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

  供电公司: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燃气企业: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害的供气设施。

  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发工程参建各方: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属地原则,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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