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崇府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为区级财政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养护的存量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四类设施、公共交通、绿化市容、码头航道、排水防汛、河道海塘、公共消防、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设施,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崇明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和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障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城市运行维护需求。
第六条(养护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养护市场合理竞争,加强对日常养护质量的监管考核,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区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发展专项规划、行动方案、财政中期规划等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分为工程类和日常维护类。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批主体的,从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日常维护需要,按照市级行业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编制日常维护方案和项目年度预算,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支出的建议,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预算核定和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和项目储备深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用款)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和采购)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度(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和预算执行实施监管,按要求及时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可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本市对城市维护工作的要求,确保我区城市维护工作适应城市管理目标。
第十七条(概算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相关配套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监督)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工作。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配套办法)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定期完善并更新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做好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界面划分;完善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
各乡(镇)、公司(园区)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每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附件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道路设施。纳入行业主管部门设施量目录清单内的城市道路、公路(不包含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范围内的桥下空间、下立交、人行天桥等,以及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
(二)公共交通。纳入区管范围的公交客运站、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绿化市容。区管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区管范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含美丽街区建设)、户外广告及店招设施的管理及整治等。市容环境卫生,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设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区域(含废物箱、垃圾箱房)清扫保洁,公共厕所保洁养护等。
(四)码头航道。航道管理站房、航道信息化附属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区级承担部分)。区财力出资建设的码头设施。
(五)排水防汛。纳入区管范围的初期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管道、支(连)管道、窨井、雨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区管河道、海塘、水(涵)闸设施(含水库、泵站、管道、增压泵站等)。城区排水系统(积水点改造、预防性修复、沉管抢修等)。
(六)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警)。纳入区管范围的交通信号管理设施、执勤岗亭、电子警察、智能交通设备等。
(七)公共消防。纳入区管范围的消防中(支)队营房、船艇、趸船、码头、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通信指挥系统。市政消火栓。
(八)照明设施。区管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区财力出资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包含灯光集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