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府规〔2025〕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区相关政策及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拟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为做好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每年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等。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依法选取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部分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依法选取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项目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综合评估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有关决策结果,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必须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的结果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随意变更。

  项目经批准投资概算后,原则上不予增加投资。由于公共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一)项目概算不突破原总投资概算的分项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

  (二)投资变化超过5%(含)但不超过10%且投资变化不超过30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论证评估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三)投资变化超过10%(含)或投资变化超过3000万元(含),且确需调整投资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按照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进一步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达到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保密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合同等,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绩效管理,深化细化政府投资项目成本预算绩效分析。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强化成本效益分析;对于总投资较大、工程复杂多变、影响广泛的重大项目,应单独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管控机制。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由区财政局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资金监管和财会监督。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严格依照批复概算的内容和金额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环保、节能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推进实施建筑信息模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选取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原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根据财务决算报告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明确相关固定资产的产权主体(接受单位),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入账等相关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改正。视情节轻重,区财政局可依法作出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有关部门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