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改革授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沪府发〔2025〕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改革授权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改革授权事项清单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进一步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发挥改革对示范区发展的保障作用,推动示范区加快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明确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改革授权事项如下: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项目外,支持示范区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允许地块依法依规在工业、仓储、研发等用途间混合布局和合理转换,提高土地利用效能。(责任单位:上海市规划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大对示范区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省(市)国资国企在示范区实施的重大战略项目可单列管理,对投资企业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部分或全部剔除当期亏损或降低短期回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上海市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
三、支持示范区试点开展企业自主技能评价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鼓励示范区内社会化评价机构面向示范区提供更高质量的技能评价服务。(责任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四、支持示范区制定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标准和合规经营指南,推动相关标准统一。(责任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五、支持示范区成立“示范区中小学教研联合体”,聚焦科学教育等领域,开展两区一县(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育人模式创新实践探索。(责任单位:上海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
六、支持示范区探索推动劳动保障监管执法等工作一体化,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七、支持示范区探索跨区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一体化机制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示范区青浦片区申请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多型合一”改革。(责任单位: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九、授予示范区嘉善片区丙类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权,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