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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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城管执规〔2026〕1号

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理办: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特色消费的体验度,合理规范外摆位设置,提升城市“烟火气”,区城管执法局制定《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2日

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特色消费的体验度,加快培育和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有效满足市民的多元化需求,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摆位设置提升城市“烟火气”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沪绿容〔2025〕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定义

  本意见所称“外摆位”是指在本区特色街区和夜生活集聚区的商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交通通行、市民生活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适当设置相应促销、经营、休闲的设施,方便顾客进行消费和休闲活动,提升商业氛围。

  (二)适用范围

  “外摆位”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及要求开展。

  (三)管理原则

  “外摆位”的设置与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外摆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外摆位”政策保障及统筹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办公室、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地区管理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外摆位”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3.政府引导、企业自治、社会共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及经营管理企业可以作为特色街区或者夜生活集聚区的外摆位的运营主体。

  运营主体统筹协调“外摆位”的设置、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及交流发展等活动。

  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指导运营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引导商户、居民通过平等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4.符合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原则

  外摆位的整体形态、色彩材质、设施空间布局、功能复合利用等方面应精细化设计,符合街区特色,展示城市品质活力和历史风貌。

  二、特色街区和夜生活集聚区的确定

  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综合考虑本辖区文化特色、商业布局、基础设施,夜间经济的活跃度等因素,通过前期调研、指标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本辖区的特色街区和夜生活集聚区。

  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应当向社会公示确定的特色街区或者夜生活集聚区。

  三、“外摆位”的设置

  (一)“外摆位”的设置位置

  运营主体应当统筹安排“外摆位”的布局,做到安全、规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外摆位”的设置位置为商户的独用或共用部位(包括屋顶)。

  2.“外摆位”的设置应留有连续、通畅人行空间,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和行人正常通行。

  3.“外摆位”的边缘应当距离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医院、重大活动场所、应急救援场所100米以上。

  4.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保护建筑所在区域可适当设置外摆位,设置的外摆位应符合保护历史风貌街区和历史保护建筑保护的要求。

  (二)“外摆位”的业态

  “外摆位”的经营业态主要为咖啡店、酒吧、轻食餐饮等。

  (三)“外摆位”的设施设备

  “外摆位”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供客人餐饮、休息的桌椅,遮阳(雨)伞,不产生污染的温控设施、照明设施、垃圾桶,绿化设施等。涉及行政许可的户外设施,需经许可后设置。

  (四)“外摆位”整体布局与设置方案的提出

  运营主体应当根据特色街区和夜生活集聚区的功能定位,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外摆位”的整体布局方案。

  商户需设置外摆位的,应当提出设置意愿和具体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外摆位”时间、 范围、经营业态、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外摆位”整体布局与设置方案的报送

  商户应当向运营主体报送设置方案,并签订安全和责任承诺书。自我管理、没有运营主体的商户可以向各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进行报送。

  运营主体应当将“外摆位”的整体布局方案、商户的设置方案,报送各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布局调整或商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应当及时抄报区城管执法局。

  大型连锁店需在全区各门店设置外摆位的,可由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制定“外摆位”整体布局方案及各门店外摆位具体设置方案,并统一向区城管执法局报送。

  (六)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应当将“外摆位”的设置经营等信息与区城运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外摆位的动态监控。

  四、“外摆位”的管理

  (一)商户的自律管理

  1.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时间设置“外摆位”;

  2.桌椅、遮阳伞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和整洁美观,并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外摆位”区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4.“外摆位”范围内不得乱搭建、乱张贴、乱悬挂、乱堆物;

  5.“外摆位”范围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蚊蝇孳生地。

  (二)运营主体的管理责任

  鼓励和支持运营主体组织商户建立自律组织,签订自律规约,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守约经营。

  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外摆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

  (三)“外摆位”的禁止情形

  1.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出租;

  2.不得损坏、占用绿化;

  3.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不得产生影响周边居民夜间正常休息的环境噪声污染;

  5.不得擅自设置大型照明设施;

  6.不得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7.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区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绿化市容局、公安分局、文化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外摆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的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地区管理办应当牵头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外摆位”的评价和诚信管理

  (一)考核评价

  运营主体每年对“外摆位”商户的守法遵规、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街道办事处每年对自我管理的“外摆位”商户的守法遵规、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诚信管理

  “外摆位”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退出机制

  对相关执法部门多次处罚且整改不力的,运营主体、商户应当调整或取消外摆位设置。

  六、解释

  本意见由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七、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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