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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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6年11月3日0时至11月10日24时期间,本市国家会展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为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空域。11月3日0时至11月5日24时期间,本市世界会客厅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为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空域。在上述时间和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施放、飞行。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可通过“随申办”进行空域信息查询、飞行活动申请等便捷操作;其它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申请的情形外,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者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通告等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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