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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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53号发布)
二、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三、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2月12日市政府沪府发[1999]8号发布)
四、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1999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9]19号发布)
五、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1989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六、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1986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5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八、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九、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一、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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