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先后以公众聚集场所、老式居民住宅楼和地下空间等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消防专项治理,及时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地维护了本市消防安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为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委、市消防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排查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下设市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的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排查整治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排查整治重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设建、构筑物,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这次排查整治工作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9月下旬)。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于10月20日前报所在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集中治理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由各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各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消除;对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督促整改,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各区、县排查整治小组应在11月5日前,向市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集中整治中,对确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区县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政府名义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市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将对各区、县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四)督查总结阶段(11月中旬)。市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组成若干小组,对各区、县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验收(督查验收形式、时间另行通知),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巩固排查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合力。各系统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工作,进一步增强单位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意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
(三)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排查、整改活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要把宣传贯穿于整个排查整治工作的始终。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火灾隐患举报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及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切实做到既能及时排查整治老隐患,又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新隐患的滋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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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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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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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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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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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1、影剧院、礼堂 □2、夜总会 □3、网吧
□4、舞厅、卡拉OK厅 □5、游艺厅 □6、保龄球馆
□7、桑拿浴室 □8、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9、旅馆、宾馆
□10、饭店、餐厅 □1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12、学校
□13、托儿所、幼儿园 □14、养老院、疗养院 □15、医院 □16、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 □17、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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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18、甲、乙类厂房 □19、甲、乙类库房 □20、加油、气站 □21、甲、乙类油、气罐站 □22、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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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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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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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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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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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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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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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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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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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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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本单位已组织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现承诺以下内容填写属实,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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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排
查发
现并
已整
改的
火灾 隐患 |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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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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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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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
排
查
发
现
但
未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
部位 |
隐患情况 |
未整改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期限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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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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