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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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市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继续明确责任人,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控制总量,确保质量
  一是调控总量。2005年春节期间,将适当增加合法渠道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量以抑制非法烟花爆竹活动,顺应市场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筛选、确定一批“上规模、管理好、质量佳、守法纪”的生产厂家,以确保供沪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
  二是改良品种。2005年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对供沪的烟花品种进行改良,并从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统一,进一步提高烟花品种的层次和安全性。从便于检查和市民识别出发,2005年春节期间,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将只安排销售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公司新定型的组合盆花及喷花,其他地区以销售库存烟花为主。
  三是强化防伪。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须根据订货品种、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数码防伪标贴的发放工作,确保所贴防伪标贴产品合法。
  四是严格自律。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业管理。对进沪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推行质量保证金办法,对负责进货的业务人员要落实责任。同时,对烟花爆竹三级批发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凡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将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是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总量与2004年基本持平,但布点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等要求,严格审核发证工作。领证单位原则上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这些商店必须拥有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有必要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在大型购物超市内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有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布点,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参加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二是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除《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浦西地区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豫园商城地区、人民广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浦东地区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到东昌路、西面北面接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5年2月8日(除夕)至2月12日(年初四)的每日20时至次日6时。
  三是确保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对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巡查。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消防水源畅通、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燃放后的残留物。有条件的住宅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礼花弹等产品。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核准。
  四、加强检查,强化整治
  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各有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本市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力争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注意及时发现、捣毁辖区内从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窝点,尤其是要加强对嘉定华亭、松江砖桥、宝山沪太路沿线、杨浦中原、浦东三林、六里、闸北彭浦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整治。要发挥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的优势,加强对闲置厂(库)房和农民出租房的检查,并对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以有效遏制非法烟花爆竹活动。对非法从事礼花弹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单位或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和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合法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工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要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搞好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地对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开展抽检及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张贴公告及专题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要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条例》的规定和200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伪劣烟花爆竹,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对从事非法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宣传,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市民举报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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