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年本市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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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2002〕44号)的精神,今年本市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普查,主要是查清本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以全面把握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状况,更好地研究和建立本市新型产业体系,制定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扶持新兴服务业,提升城市功能,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通过这次普查,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标准时点:今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成立上海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普查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二)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普查的意义、内容等,为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

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四)普查期间,由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依法进行检查,以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

六、普查的经费

这次普查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数额,由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有关普查的实施方案,由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发。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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