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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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监察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把专项整治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监察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等部门参加,统一研究和协调各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上海海事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市质量技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市农委牵头负责各种农用设备和运载工具安全整治。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牵头负责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层层布置、层层落实。

三、严格要求,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力度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估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强道路交通违章的查纠,严肃查处未年检车辆上路、抛锚车辆、无证经营、客车拆除座位装货以及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游览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限制挂桨机船在本市黄浦江中的区段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运输。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点。对储存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依法查处。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整改并予处罚。

(五)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的实际效果;防范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措施;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有证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实施和安全监理的执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相关人员的资格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将城乡结合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作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认真搞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分步实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达到预期效果

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成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5日之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按照这次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列入整治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之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反馈,坚决予以整改。

(三)检查和抽查阶段(10月底之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尤其是要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迅速整改,确保整改率。

各专项整治牵头负责部门要组织力量,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对各地区、各系统的整治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处置措施,以保证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四)总结阶段(12月20日之前)

12月10日之前,由各地区、各系统将这次各专项整治的情况分别报送专项牵头负责部门。12月20日之前,由各牵头负责部门将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上海市交通局

上海市市政局

民航华东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机场集团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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