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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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中提出的基本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以及《上海市老龄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沪府发〔2001〕35号)中提出的本市发展老年教育的任务,推进本市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老年教育是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是本市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二)发展老年教育,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是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上海教育发展目标,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为宗旨,逐步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老年教育体系,使老年教育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地位相匹配,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年教育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发展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老年教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挂钩的调节机制。

2、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主导与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相结合,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3、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以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重点,积极扩大老年教育的普及面,同时,积极发展高层次老年教育。

4、坚持发展与创新。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激活老年教育机制,完善老年教育法制,适应先进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老年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手段。

5、坚持城乡一体发展。加快发展郊区老年教育,适应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的发展要求。

(三)主要目标

1、老年教育的覆盖面有较大的发展。让所有有学习能力的老年人获得相应的学习机会。“十五”期末,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4%,力争达到15%;60%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等活动。

2、老年教育办学网络进一步健全。“十五”期间,做到每个区县都有老年大学,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老年学校(可依托社区学校或成人学校),市区所有街道的居委都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办学点),郊区60%的村要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办学点)。市、区县的群艺馆、文化馆(艺术中心、艺术指导中心)都要建立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要开办特色老年教育项目。

3、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开展老年教育有较大突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有较强的课程开发能力的远程老年教育体系,大力提高老年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4、在老年学校的规范化建设上有较大进步。各级各类老年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条件,适合老年人学习的教育内容,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到有领导、有经费、有阵地、有队伍、有效益。

5、在老年教育理论研究和科学实验上有较大提高。要针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性研究。“十五”期间,产生一批在本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老年教育研究成果。

三、进一步落实发展老年教育的各项措施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老年教育实行政府主管、分级管理、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领导参加的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按照“一方牵头、各方参与、分工负责、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老年教育工作。区县、街道和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市、区县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市、区县教育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老年教育工作,并将老年教育纳入本行政区社会和教育发展计划。

市教委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各级各类老年学校;承担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老年教育的业务指导,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老年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提出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利用各类老年活动设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市财政局参与本市老年教育重大项目的拟订,运用财政、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本市老年教育各项改革的实施。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及时传达文化部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沟通本市老年教育管理部门与全国老年教育管理部门的联系;把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等教育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积极规划、管理和指导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加强对文广系统承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督察。

市精神文明办负责把老年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考核指标。

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老年教育,支持、扶持老年教育。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要积极为老年人创造学习条件,满足老年人就近方便地参加学习、接受教育的需要,形成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新的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建立过程中,各单位兴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改变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的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的科学的办学模式。确有必要改变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渠道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建立分级负责的老年教育投入机制。

1、市有关部门办的老年大学的办学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举办部门共同负责落实。

“空中老年大学”、“网上老年大学”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及传播等费用,纳入市教育部门预算。

2、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对老年教育发展的需求,逐年增加老年教育经费。老年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教育的管理、表彰、奖励及区县办的老年大学(学校)的日常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添置办学设施等。

3、街道、乡镇举办的老年学校所需经费,由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并列入预算。

(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机构,支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办学经费。

(六)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中的作用。

鼓励高校采取多种形式举办面向地区的老年教育。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老年高等学历教育,培养从事老龄工作的专门人才。

(七)增加资金投入。

按国家规定,从市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收益中,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老年教育事业。

(八)规范社区学校、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收费。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独立建制事业单位的社区学校、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举办的、从事公益性教育的社区学校、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教委、市社团管理局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予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建立定期表彰老年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制度。

从今年起,每隔4年举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老年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对在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办学者、教育人员与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给予奖励。

(十)将上海老年教育发展情况纳入上海教育统计序列。

每年进行一次老年教育统计。由市教委会同市统计局拟定统计标准及要求。街道(乡镇)、居委(村)的老年教育发展情况,应作为有关干部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的条件之一。

(十一)统筹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

各区县政府要鼓励利用现有的教育、文化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教育工作的重点在社区。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有条件的区县、社区,可创办示范性的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

(十二)加强老年教育的法制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法规,加强对老年教育的评估、督查。

(十三)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宣传。

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年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广大老年人通过老年教育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敬老尊老养老意识。

(十四)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理论研究。

有关部门要针对老年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筹建上海市老年教育研究中心(挂靠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十五)充分发挥老年教育协会的作用。

健全、充实市老年教育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老年教育进行指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对老年教育调查研究、理论研究、经验交流、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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