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沪府发〔2004〕44号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公务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围绕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开拓进取,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公务员个人和集体。
为表彰先进公务员个人和集体,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公务员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市政府决定:
一、授予费兴耀等15名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二、授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等8个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争取新的成绩。
希望全市广大公务员以受表彰的公务员个人和集体为榜样,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为上海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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